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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冲与四川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王冲,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四川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心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诉被告四川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王冲负担。审 判 长  黄 轲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嘉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