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焦伟彬与肇庆市端州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伟彬,肇庆市端州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焦伟彬,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高卫军,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端州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孔繁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桂明、朱国民,均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伟彬诉被告肇庆市端州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伟彬的委托代理人高卫军,被告肇庆市端州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伟斌诉称:2012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景泰路东侧朗晴轩第4幢803房,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528094元,付款方式和期限为:2012年3月6日前付定金2万元,2012年3月11日前付192094元,余款31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商品房交付期限在2013年5月30日前交付,交楼条件为: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商品房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3、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合同对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却未能依约交付商品房给原告。被告存在逾期交楼和交付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与其承诺不符等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被告应按原告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观景阳台护栏赔偿金5887.5元。被告肇庆市端州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观景阳台护栏赔偿金的诉求。根据被告与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第8条约定:“阳台:混泥土楼面,观景阳台安装钢护栏,封闭阳台安装优质铝合金窗”。本案中,各业主购买的商品房阳台均为观景阳台,依照约定,被告已经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统一为各业主安装了钢护栏,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此,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该笔赔偿金。恳请法庭准确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景泰路东侧朗晴轩第4幢803房,为此,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约定总房价528094元,付款方式和期限为:2012年3月6日前付定金2万元,2012年3月11日前付192094元,余款31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商品房在2013年5月30前交付;交楼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观景阳台安装钢护栏;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原告收楼后,以观景阳台安装的护栏与《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另查明:原告的观景阳台护栏在建筑市场上的通用名称为锌钢护栏。涉案楼盘观景阳台护栏的供货商证实,该护栏材料系轧钢原材成型的普通建筑方形钢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承担支付原告观景阳台护栏赔偿金的民事责任。经查明,原告观景阳台的护栏,在建筑市场上的通用名称为锌钢护栏,涉案楼盘观景阳台护栏的供货商证实,该护栏材料系轧钢原材成型的普通建筑方形钢管。因此,观景阳台护栏的材质与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楼房装饰、设备标准相符,不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观景阳台护栏赔偿金的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伟彬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伟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文聪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