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9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彬依据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泸市劳人仲案(2015)第12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为便于执行,均已统一指定由泸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字第108号李彬与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由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