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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麦德与周哈麦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麦得,周哈麦代,钱秀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309号申请人杨麦得,男,生于1982年6月。被执行人周哈麦代,男,生于1978年3月。第三人钱秀运,女,生于1980年12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麦得申请执行周哈麦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钱秀运与被执行人周哈麦代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第三人钱秀运也应予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钱秀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杨麦得清偿债务8585元;二、逾期不履行清偿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玉举代理审判员  龚海晶代理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