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庞立卫与董希辉、张升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立卫,董希辉,张升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庞立卫,城镇居民。被告董希辉,农村居民。被告张升滨,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立卫与被告董希辉、被告张升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立卫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庞立卫负担。审 判 长 石成理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人民陪审员 王景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