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陆盘山、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陆盘山,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029-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黄晨,董事长。被执行人:陆盘山,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西路。法定代表人:万磊,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在人民币3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