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李某某每月向张某某给付生活费200元、医药费300元,共计500元;(2)李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某某住院费、医药费合计36514元(已付6000元从中扣减)。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予以冻结,且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韩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