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苗传升与邱安宝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安宝,苗传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安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传升。上诉人邱安保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