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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苗传升与邱安宝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安宝,苗传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安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传升。上诉人邱安保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