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节康与钟太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节康,钟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李节康(曾用名李明),男。被执行人钟太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钟太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钟太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太云的银行存款2068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