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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商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与陈友才、黄宏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陈友才,黄宏芳,陈翔,毛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商初字第0038号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祥福中街92号。负责人陈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茅永胜、戴敏,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陈友才。被告黄宏芳。被告陈翔。被告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与被告陈友才、黄宏芳、陈翔、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称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