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小挺、章晓杰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44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挺,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杨、吴凌升,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晓杰,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郎康,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骆凯,居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尹颖英,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林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成志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友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挺及其辩护人叶杨、吴凌升,被告人章晓杰及其辩护人郎康,被告人张骆凯及其辩护人尹颖英,被告人吴林云及其辩护人成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窜至义乌市各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章晓杰提供租车的资金,被告人吴林云出面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再由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负责联系收车人,以租车自用为名,先后三次采用将从租车公司租赁来的汽车非法抵押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方法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参与诈骗3起,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71万元;被告人章晓杰参与诈骗2起,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5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后到义乌市X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章晓杰出资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吴林云出面从该租赁公司租车,后经X汽车租赁公司协调四人从被害人胡某处租得价值人民币38万元的浙G×××××陆虎发现3越野车一辆。随后,由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联系一江苏收车人欲将车变卖套现,后由于江苏收车人和车主联系,以致被X汽车租赁公司发现并及时将该车追回。现现金人民币25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2、2014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章晓杰出资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三人窜至义乌市X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吴林云出面从被害人梅某看处租得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浙G×××××现代索纳塔8轿车一辆。后由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联系收车人,三人将车开至浙江省嘉兴市一公路边,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变卖给他人。现该车已由被害人追回。3、2014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后窜至义乌市X租赁公司,由被告人吴林云出面从被害人李某处租得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浙G×××××丰田锐志轿车一辆,欲将该车同样拿去变卖套现。后由于X汽车租赁公司得知被告人吴林云等人系租车变卖的情况后立即将该车追回。指控认为,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小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称不知是否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叶杨、吴凌升提出被告人张小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第一、三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张小挺协助被害人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租车的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小挺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晓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郎康提出被告人涉嫌的二起犯罪中的第一起应当认定为未遂。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车辆已追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骆凯辩解称其之前与章晓杰、吴林云并不认识,不存在预谋。其到义乌时没有手机,不可能联系收车人。第一辆车其没有看到过。其只是张小挺叫其过来开车的,张小挺给其五百至一千元的工资。其不知道是诈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骆凯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1、被告人之前并不认识章晓杰、吴林云。2、被告人是张小挺叫来开车的。3、被告人张骆凯并未参与租车和变卖车辆。4、被告人张骆凯是在被租赁公司控制之后听租赁公司的人诉说中认识到张小挺等人进行诈骗。被告人吴林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成志明提出1、被告人吴林云主动拨打110报警,且当庭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2、被告人吴林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3、涉案车辆全部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4、被告人吴林云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系初犯。6、被告人当庭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林云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到义乌市各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章晓杰提供租车的资金,被告人吴林云出面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再由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负责联系收车人,采用将从租车公司租赁来的汽车非法变卖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方法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参与诈骗3起,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71万元;被告人章晓杰参与诈骗2起,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5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后到义乌市X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章晓杰出资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吴林云出面从该租赁公司租车。经X汽车租赁公司协调,于2014年11月28日从被害人胡某处租得价值人民币38万元(经估价)的浙G×××××陆虎发现3越野车一辆。随后,由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联系一江苏收车人欲将车变卖套现,后由于江苏收车人和车主联系,以致被X汽车租赁公司发现并及时将该车追回。现现金人民币25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2、2014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章晓杰出资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三人到义乌市X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吴林云出面从被害人梅某看处租得价值人民币18万元(经估价)的浙G×××××现代索纳塔8轿车一辆。后由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联系收车人,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三人将车开至浙江省嘉兴市,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变卖给他人。现该车已由被害人追回。3、2014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后到义乌市天腾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吴林云出面从被害人李某处租得价值人民币15万元(经估价)的浙G×××××丰田锐志轿车一辆,欲将该车同样拿去变卖套现。后由于天腾汽车租赁公司得知被告人吴林云等人系租车变卖的情况后立即将该车追回。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被胡某等人抓获。同日,被告人张小挺协助被害人胡某等人将被告人章晓杰骗至义乌市宾王中学门口,由被害人胡某等人将被告人章晓杰抓获并扭送至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同日,胡某等人将被告人吴林云扭送至义乌市公安局后宅派出所。2015年7月16日、7月17日,被害人胡某、梅某看、李某等人对被告人吴林云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被告人张小挺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2月4日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底到12月初,其与张骆凯、章晓杰、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到义乌市以租车变卖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由章晓杰提供租车的资金,吴林云到租赁公司租车,其与张骆凯联系收车人。先在义乌市X汽车租赁公司以25000元钱租了一辆陆虎车,由吴林云去租,其与张骆凯、章晓杰在附近等。在联系收车人后被车主发现并追回;后其与张骆凯、吴林云又用章晓杰提供的资金在义乌市苏溪的一家租赁公司以3500元人民币租了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经其与张骆凯联系“老魏”并由“老魏”联系收车人,将车以2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嘉兴卖给一江苏宿迁的收车人。接着其与张骆凯、吴林云又在义乌市创升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后被车主发现其等人诈骗后被车主将车子开回去了。张骆凯与其的作用是一样的,带吴林云去租车,教他一些租车注意事项,再联系收车人,其与张骆凯一直在一起,没有分开过,每次商量事情的时候张骆凯都是在的,整个租车、卖车的过程张骆凯都知道,张骆凯始终参与在里面的,其与张骆凯是用同一个手机的。在刑大的时候张骆凯有跟其说要“死不承认”,张骆凯还跟其说他让老爸问过律师,这样做不会有事。(2)被告人张小挺于2015年5月17日的供述,证明其与张骆凯是2014年10月份在台州认识的,其想通过张骆凯贷款,后没办成。徐强(另案处理)叫其与张骆凯到义乌租车去抵押骗钱。徐强介绍章晓杰给其租车出资金,其与张骆凯通过网络联系丽水人,丽水人介绍吴林云来出面租车。其四人是有分工的,吴林云租车,章晓杰出租车的资金,其与张骆凯负责联系买车人。先与徐强联系,由徐强告诉其与张骆凯收车人,其与张骆凯再与收车人联系,再将车子开到交易地方,把车卖掉,之后分钱。张骆凯是知道来义乌租车诈骗的,张骆凯与其一起来义乌,住在碧水豪园时,其与张骆凯一起在网上查义乌的租车公司并抄在纸上,吴林云来后就让吴林云打租车公司的电话,联系好后去租车。2、(1)被告人章晓杰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2月3日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底到12月初,其与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经事先预谋在义乌市以租车变卖等方式进行诈骗,其中由其提供租车的资金,吴林云到租赁公司租车,张小挺、张骆凯联系收车人。先在义乌市X汽车租赁公司以人民币25000元钱租得一辆陆虎车,在张小挺联系了收车人后被车主发现并追回该车。后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三人又用其提供的四千元资金在义乌苏溪的一家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并把车子抵押,其没去,之后其就联系不到张小挺他们了,其打张小挺的电话没人接。第三天其打通张小挺的电话,张小挺说在南京,其感到被骗,开车准备回去。在高速路口时,其接到张小挺的电话说在宾王中学门口,其赶过去,结果在那里被租赁公司的人抓住了,被送到刑大,这时其知道张小挺他们被抓了。(2)被告人章晓杰于2015年5月17日的供述,证明其是徐强介绍认识张小挺,张小挺说来义乌租车抵押,叫其一起来义乌并让其出钱,租车抵押掉后会分钱给其。张骆凯是跟张小挺一起的,是肯定知道租车诈骗的事情的。其到义乌市碧水豪园时,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三人都在,吴林云在打义乌租车公司的电话,一张纸上写着一些租车公司的号码。第一次租车时其四人都去的,叫吴林云进去租车,其三人在外面等。租到车后张小挺联系买车人,都是当着大家的面联系的,其四人都是知道的,所以说其四人一开始都知道租车就是拿去抵押弄钱的。但张小挺、张骆凯、吴林云三人是如何商量的其不清楚。其只知道租了一辆陆虎与一辆索纳塔。3、(1)被告人张骆凯于2014年12月3日的供述,证明台州人徐强叫其、张小挺、章晓杰到义乌帮人开租来的车子,把车子开到指定的地点抵押掉后会付一定的费用给其与张小挺、章晓杰的。其与张小挺及章晓杰先后来到义乌,住在碧水豪园,后来一个姓吴的也来会合。当时其四人一起聊天,由章晓杰借二万五千元给姓吴的,由姓吴去租车,再由其与张小挺开租来的车子在义乌城区随便转,因为租来的车子最终是要由姓吴的联系下家准备抵押,由其与张小挺开着在义乌城区随便转主要是为了让租赁公司不产生怀疑。之后其四人一起到X汽车租赁公司,由姓吴的出面租了一辆陆虎发现者3,交了二万五千元押金。后其四人开车来到洗车店旁边停下。后汽车租赁公司的人联系上姓吴的,问车子是不是要拿去卖掉,并说他们就在车子边上,让姓吴的过去。后来车子被租赁公司的人开回去了,押金没有退回来。之后姓吴的又向章晓杰拿了四千元钱,晚上去一家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丰田锐志,之后其与张小挺开着车子在义乌市区转了会,之后其在沙县小吃店吃午饭,出来后发现车子不见了。正准备走的时候边上上来几个人把其和张小挺扭送至公安机关了。其知道租车的目的就是为了拿去抵押,其认为抵押不犯法,而且帮人开车能拿点钱。(2)被告人张骆凯于2014年12月23日的供述,证明在租锐志和陆虎车的中间,其和张小挺、吴林云还去租过一辆索纳塔8汽车。当时吴林云一个人去租的,钱是章晓杰给张小挺,张小挺再给吴林云的,租赁公司应该是在苏溪那边的,其与张小挺就在苏溪的高架那里等吴林云的。吴林云租到车子后其和张小挺就开着章晓杰的车子去和吴林云会合,会合后,张小挺给车子拍照,联系了收车人,联系好后,其三人开着索纳塔车子到了嘉兴。第二天,张小挺叫其吃早饭,吃好早饭后,就回义乌了,当时其知道车子已经被收车人拿去了。张小挺告诉其索纳塔卖了2万多点钱,还说现在不能给(钱),等回义乌后再给其。其三人到了义乌后,张小挺告诉其,拿着索纳塔的钱再去租赁公司去租辆车来,等钱多点再分。其到义乌来就是听张小挺的,帮他们开租来的车,等交易好了,其从中拿每次五百到一千元的辛苦费。其知道租来的车子是不能抵押的,其用的钱都是其爸爸寄给其用的,其身上的钱用光了,过年回去不好交待,就想赚点钱回去好交待。张小挺告诉其只是开车,与其不搭界的。其一共参与了三辆车,一辆陆虎、一辆索8(索纳塔8)、一辆锐志。(3)被告人张骆凯于2015年2月3日的供述,证明其只是帮他们开车,不知道车是怎么来的。其在义乌没有开过车,只是跟张小挺在一起,开过一辆索纳塔去过嘉兴。不知道为什么被抓送到公安机关。其被抓后才知道姓吴的是租车的。(4)被告人张骆凯于2015年4月16日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底还是12月初的一天,张小挺叫其来义乌给他开车,他会付其每次500-1000元的工资。其与张小挺在义乌住在碧水豪园洗浴中心。后章晓杰、吴林云也来义乌,与张小挺谈事情,谈什么其不清楚。张小挺叫其帮忙开别人抵押到吴林云处的汽车。有一天,张小挺带其去城区接车,吴林云从苏溪开过来一辆索纳塔轿车,张小挺就下车与吴林云谈事情。之后其和张小挺、吴林云三人,由张小挺、吴林云轮流开着索纳塔轿车带着其到嘉兴,之后其三人坐出租车回到义乌,索纳塔轿车怎么没有了其不清楚。第二天张小挺又叫其去义乌城里一个地方看一辆锐志汽车,吴林云把车钥匙给了张小挺,之后张小挺叫其去边上的沙县小吃吃饭,吃完饭后锐志轿车就没有了,怎么没有的其不清楚。之后张小挺就打电话给吴林云,不知道说什么,过一会,租赁公司就过来把其和张小挺都抓住了。4、(1)被告人吴林云于2014年12月4日、2015年2月3日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吴林云因生意亏了,父亲生病,其想去温州弄钱,但没弄到。2014年10月份,经一个温州人介绍,其联系到一个丽水人,丽水人叫其到义乌做租车贷款的事,说到义乌后有人会联系其。2014年11月25日其来到义乌,11月27日早上有人联系其,叫其到碧水豪园洗浴中心见面,其去了。当时对方有三个男的,二个胖胖的,其中一个穿军裤的,还有一个瘦高个。见面后他们就教其怎么租车,租哪几类车,打电话要怎么讲,教了有半小时。之后他们拿出二张纸,上面有义乌的十几家租车公司的电话,叫其按上面的电话一家一家打过去问,有没有宝马、奥迪之类的车,如果有,他们就记下来,他们有这样的套路的。后来其联系了X租车公司,要求租一辆保时捷卡宴,在电话里说好租5天,交租金25000元。下午1时许,其四人一起去租车,他们三人在附近等,瘦高个给其25000元钱,其一个人进租车公司租车。其在租车公司用其真实身份租了一辆保时捷卡宴,后接了他们三人,将开到一个小区内,他们开始联系收车人,对方报价很低,觉得不划算,又叫其联系租车公司,要求换台新点车。当晚换了一辆奔驰S500,他们看后说黑车无法处理。第二天其又去换了一辆陆虎车,他们就跟收车人联系,对方给了8万元的价格,他们觉得太低了,一直没有谈好。到了下午3时许,租车公司打电话给其,说车子不租了叫其把车子停在那里。一会,租车公司的人就来了,将其也扣起来了,并说去公安机关。其答应去找另外三人,之后其趁机跑了。后其与穿军裤的(张小挺)、胖胖的(张骆凯)三人用瘦高个(章晓杰)提供的租金在义乌苏溪的一家租车公司租了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并与穿军裤的(张小挺)、胖胖的(张骆凯)一起将车开到嘉兴以2万余元的价格把车子卖掉了。之后其与穿军裤的(张小挺)、胖胖的(张骆凯)三人又由其出面租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后其知道他们被抓。其去瑞帅租赁公司再次租车时,被租赁公司的人员抓获并送至派出所。其一共租了三辆车,一辆陆虎、一辆现代索纳塔、一辆丰田锐志。(2)被告人吴林云于2015年4月17日的供述,证明其是负责出面租车的,瘦高个负责提供租车的钱,穿军裤的(张小挺)、胖胖的(张骆凯)负责教其怎么租车,第二辆索纳塔轿车的收车人也是穿军裤的(张小挺)、胖胖的(张骆凯)联系的。(3)被告人吴林云于2015年5月17日的供述,证明其与张小挺、张骆凯、章晓杰、“老魏”等人参与租车诈骗。其开始不知道租车抵押的,租索纳塔才知道的。5、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其在义乌市城中北路320号经营义乌市鼎吉汽车租赁公司。2014年11月27日15时许,义乌市X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小赵从其处开了一辆浙G×××××军绿色陆虎越野出租给他人,一小时后其接到江苏徐州人电话问陆虎车是否要卖,对方是收车人,其就与小赵按GPS信号去追车,后在义乌市长春小区附近将车追回,并抓住租车人吴林云,吴林云称还有三名同伙可以骗出来,后其等人带吴林云去找人时在三挺路夜市被吴林云跑掉了。12月3日下午,其接到天腾汽车租赁公司老板李某的电话,称吴林云从他公司租了一辆汽车,让其一起去追,后按GPS信号在农贸城幸福小区内找到该汽车,但被吴林云跑掉了,在附近抓获另外两名与吴林云一起租车的男子,后通过该两名男子在宾王中学门口找到另一名一起租车的男子,接着把三名男子扭送到公安机关了。2014年12月3日晚上20时许,其接到义乌市后宅街道金城高尔夫小区附近的瑞帅汽车租赁公司老板丁某电话,称骗车的吴林云在他公司租车,其过去后发现确实是吴林云,就向后宅派出所报警了,吴林云被派出所带走了。浙G×××××军绿色陆虎越野车是2012年8月份以58万元购买的二手车。6、被害人梅某看的陈述,证明其在义乌市荷叶塘下西陶一区9号经营义乌市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日,吴林云到店内租了一辆灰色现代索纳塔8轿车,租期4到5天,吴林云付了租金3500元。2014年12月2日,其发现车上的3个GPS信号在嘉兴全部离线,怀疑出现问题。联系吴林云发现手机关机,其就到江苏找车,最后在江苏宿迁市的高速一服务区加油站将该车拦下,车上的两个人逃走了。现代索纳塔牌号为浙G×××××,是2014年4月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的。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其经营义乌市天腾汽车租赁公司。2014年12月2日晚上,吴林云到其店内租了一辆浙G×××××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租期5天,租金共计2000元。后其在汽车租赁协会群看到鼎吉汽车租赁公司发信息说吴林云是骗车的,其就联系鼎吉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并按丰田汽车的GPS信号找车,后在黄杨梅和绣湖西路交叉口处找到汽车,但车内没人。后在附近抓获另两名与吴林云一起租车的男子,并将他们送到X汽车租赁公司,后听说鼎吉公司老板又抓获了一名同伙。浙G×××××黑色丰田锐志汽车是2012年7月份以22万元购买的新车。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义乌市X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吴林云曾以25000元钱在其公司租了一辆汽车,该汽车是其公司工作人员赵浩瀚联系来的。9、证人沙某的言,证明2014年12月初,其在义乌市瑞帅汽车租赁公司玩,听公司老板丁某说可能有骗车的人来租车。晚上20时30分许,有个叫吴林云的人来租车,因丁某之前在汽车租赁群中看到过吴林云骗车的信息,其找理由拖住吴林云,丁某就联系了被吴林云骗走车子的公司,后那些租赁公司的过来证实吴林云就是骗车的人,之后就报警了。10、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义乌市瑞帅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2014年12月初,有个叫吴林云的人来租一辆雪佛兰汽车,因其之前在汽车租赁群中看到过吴林云骗车的信息,其就让朋友找理由拖住吴林云,其联系了被吴林云骗走车子的几家租赁公司,那些租赁公司的过来证实吴林云就是骗车的人后其就报警了。11、汽车租赁合同,证明2014年11月27日,吴林云以25000元租了一辆汽车;2014年12月1日,吴林云以3500元从梅某看的义乌X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浙G×××××索纳塔8轿车。12、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吴林云租车时用的驾驶证件的情况。13、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证明从张某处接收25000元人民币的情况。14、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被骗的三辆汽车的基本信息情况。15、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张小挺辩认,7号(吴林云)为吴姓男子;经张小挺辩认,7号为章晓杰;经张小挺辩认,4号为张骆凯;经章晓杰辩认,7号为吴林云;经章晓杰辩认,12号为张小挺;经章晓杰辩认,4号为张骆凯;经吴林云辩认,8号为章晓杰;经吴林云辩认,10号为张小挺;经吴林云辩认,11号为张骆凯;经张骆凯辩认,认不出章晓杰;经张骆凯辩认,12号为张小挺;经张骆凯辩认,认不出吴林云;1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浙G×××××陆虎发现3越野车,价值人民币38万元;浙G×××××现代索纳塔8轿车,价值人民币18万元;浙G×××××丰田锐志轿车,价值人民币15万元。17、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12月3日21时4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到178××××1720电话报警称:在北苑柳青路1717号万家超市瑞帅租车公司,因租车问题,对方将报警人关起来了。18、情况说明,证明租赁公司在张小挺配合下抓获章晓杰,后由租赁公司将张小挺、张骆凯、章晓杰扭送至义乌市公安局刑大,不足以认定立功。19、到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均由群众胡某等人扭送至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身份情况,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1、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胡某、梅某看、李某对被告人吴林云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骆凯称其之前与章晓杰、吴林云并不认识,不存在预谋。其到义乌时没有手机,不可能联系收车人。第一辆车其没有看到过。其只是张小挺叫其过来开车的,张小挺给其五百至一千元的工资,其不知道是诈骗的辩解及辩护人尹颖英提出被告人张骆凯之前并不认识章晓杰、吴林云,被告人是张小挺叫来开车的,被告人张骆凯并未参与租车和变卖车辆,被告人张骆凯是在被租赁公司控制之后听租赁公司的人诉说中认识到张小挺等人进行诈骗,故被告人张骆凯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被告人张骆凯伙同被告人张小挺、吴林云、章晓杰经事先合谋,以名为租赁实为诈骗的方式骗租租赁公司的车辆进行变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在犯罪中,四被告人分工明确,即被告人章晓杰负责提供租车的资金,被告人吴林云负责出面租车,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负责联系收车人,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骆凯的辩解其不知道诈骗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骆凯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叶杨、吴凌升提出被告人张小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是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并非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法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叶杨、吴凌升提出租车的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支付的租车费用系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成本,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小挺的辩护人叶杨、吴凌升及被告人章晓杰的辩护人郎康均提出起诉书指控第一、三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四被告人经事先预谋,租车的目的就是为了拿去卖掉分钱,租车之前即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主观故意,对租来的车辆进行抵押或是变卖,只是四被告人对赃物的一个处置行为,均不能影响诈骗既遂的成立,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挺协助被害人胡某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小挺虽协助被害人抓获同案犯,但被告人张小挺当时尚未到案,故依法不构成立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成志明提出被告人吴林云主动拨打110报警,且当庭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经查,被告人吴林云向义乌市公安局110报警称是因为租车的事情被人关起来,并未提及其参与租车诈骗的事情,故其打110报警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林云积极参与,且与被告人张小挺、张骆凯、章晓杰分工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成志明提出的被告人吴林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张骆凯、吴林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小挺、章晓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林云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郎康提出被告人章晓杰系初犯,涉案车辆已追回,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成志明提出被告人吴林云当庭认罪,系初犯,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章晓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骆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吴林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用于诈骗而支付的租金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寒冰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