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慧敏与李修义、刘汉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敏,李修义,刘汉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卢慧敏,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廉颇、付先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修义,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亚彬,郑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刘汉超,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慧敏与被告李修义、刘汉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慧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慧敏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慧敏承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