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陶伟聪与叶国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陶伟聪,叶国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15号申请人:陶伟聪。被执行人:叶国铨。申请执行人陶伟聪与被执行人叶国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金东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222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