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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7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全志国、周翠萍、李功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全志国,周翠萍,李功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7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曹运文,行长。被执行人全志国,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翠萍,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功敬,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全志国、周翠萍、李功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功敬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