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39)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乃章,戴其雷,吴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417号原告:缪乃章。原告:戴其雷。被告:吴树芹。本院受理原告缪乃章、戴其雷诉被告吴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缪乃章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乃章、戴其雷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