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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39)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乃章,戴其雷,吴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417号原告:缪乃章。原告:戴其雷。被告:吴树芹。本院受理原告缪乃章、戴其雷诉被告吴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缪乃章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乃章、戴其雷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