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魏磊诉王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磊,王浩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087号原告魏磊。被告王浩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监外执行在逃,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魏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