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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魏磊诉王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磊,王浩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087号原告魏磊。被告王浩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监外执行在逃,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魏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