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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亿丰工贸有限公司与陈蓓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亿丰工贸有限公司,陈蓓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573号原告:浙江亿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锋。委托代理人:孔海燕。被告:陈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亿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蓓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亿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浙江亿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