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梅,聂华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503-1号申请执行人:姚梅。被执行人:聂华港。申请执行人姚梅与被执行人聂华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聂华港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华港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