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梁嘉安、刘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梁xx,刘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孙xx,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加嘉、杜基伟,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xx,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刘xx,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诉被告梁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钰茵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