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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盖尔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天门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号中南国际大夏*****楼。法定代表人盖尔克(ROLANDGERKE),该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汤海华,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394522,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日,出票人为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及背书人为湖北博通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天门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廖志方审判员  樊柏芳审判员  高石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