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义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柏雨龙与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雨龙,王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柏雨龙,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兆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雷,居民。原告柏雨龙与被告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雨龙的委托代理人李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雨龙诉称:被告王春雷于2014年7月16日向我借款10000元,同年7月21日又向我借款4500元,合计14500元至今未还。现我要求被告王春雷归还借款本金14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春雷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春雷于2014年7月16日向原告柏雨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柏玉(雨)龙人民币10000元;同年7月21日又向原告柏雨龙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柏雨龙人民币4500元。后被告王春雷一直未能还款。为此,原告柏雨龙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柏雨龙与被告王春雷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被告王春雷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柏雨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王春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袁桂科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人民陪审员 卫爱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成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