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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三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淄博榕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淄博榕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9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榕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淄博榕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120.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沈 峰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富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