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1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高德勇,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生。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0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某于2014年5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婚生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朱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已执行到位1161元,此外被执行人朱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执行到位的1161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0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