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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牟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经贸开发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十六里头村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经贸开发公司,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十六里头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牟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经贸开发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于丰玉,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十六里头村委。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十六里头村。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经贸开发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十六里头村委买卖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十六里头村房产一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