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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周某某,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才刚,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才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7年6月同居生活,1988年6月19日生育长子汪某甲,198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因脾气、性格不合、经济问题等原因,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1997年11月,原告迫于生活压力外出务工。1998年2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汪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身份;3、双方结婚申请登记书,证明双方夫妻关系;4、简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证明汪某某主体身份适格,以及汪某某离家外出多年、至今下落不明。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汪某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汪某某户籍地的社长、汪某某的舅舅陈某某进行了调查,证实汪某某外出多年,至今下落不明。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综合以上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本院查明本案如下事实:周某某与汪某某于198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7年6月同居生活,1988年6月19日生育长子汪某甲,198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因脾气、性格、经济问题等原因,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1997年11月,周某某外出务工。1998年2月,汪某某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周某某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汪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周某某与汪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共同生育一子,双方之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汪某某离家外出十多年,至今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兰林人民陪审员  陈道洪人民陪审员  何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