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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窦春生与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春生,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窦春生。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窦春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7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590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