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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春花申请执行陈艳霞、樊世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328号陈艳霞、樊世豪:你与张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春花支付10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050元;申请执行费143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