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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瑞龙与严萍、李木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龙,严萍,李木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周瑞龙。委托代理人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萍。被告李木仁。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了受理原告周瑞龙与被告严萍、李木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瑞龙的委托代理人李正洋、被告李木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瑞龙诉称:原告曾经为被告加工印刷纸盒,期间被告累计欠下货款16万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写下欠据一份,确认结欠原告纸盒款16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方给付欠款16万元、给付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木仁辩称:原告提供的包装涉及到假冒产品,公司被公安局查处了。后法院于2012年8月8日因本被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1年半,缓刑2年。原告的证言反映出有14000多个包装。我的产品被没收了有5、6万元,原告应当承担一部分。被告严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3日,被告严萍向原告出具欠据1张,载明结欠原告纸盒款16万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给付欠款16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认可涉案欠款中包含被查处的纸盒款86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据、结婚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欠原告报酬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凿充分,被告理应支付。被告拖欠不付引起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涉案欠款中8600元系违法所得,故本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形成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严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萍、李木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瑞龙151400元及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被告严萍、李木仁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婉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