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肖章其与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章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章其,男。上诉人肖章其因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古蔺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章其起诉,要求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归还其房屋,属房屋产权纠纷,又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正确。上诉人肖章其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詹 毅审判员 薛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