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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欧隆平与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隆平,XX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45号原告欧隆平,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华,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隆平诉被告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隆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隆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欧隆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