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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94-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49年6月25日。被执行人潘某甲,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2日。潘某某诉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某在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拆迁补偿款7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潘某某拆迁补偿款70000元及利息(按实际逾期时间计付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264.67元、执行费98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2015年7月23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对剩余53248.67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至给付清结。现因双方当事人按约正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雄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