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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跃与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943号原告徐跃。委托代理人高某,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徐跃诉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缺少被告,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