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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瑞与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张瑞,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伟,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诉被告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张瑞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