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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雪珍与罗惠明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惠明,陈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惠明,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典忠,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珍,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黄榕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惠明因与被上诉人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罗惠明的委托代理人王典忠、被上诉人陈雪珍的委托代理人黄榕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47元退还上诉人罗惠明。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申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