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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75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344582-0。法定代表人冯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珏,女,汉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蔡雨,女,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告刘海,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