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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兴杰与被执行人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杰,聂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聂鑫,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杰与被执行人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