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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知心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知心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组织机构代码31178470-3。法定代表人胡海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知心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桑达雅苑23A,组织机构代码08772449-X。法定代表人徐威,总经理。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知心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415339.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卿威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专利权人刘宇勤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了USB数据传输数据线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4月2日取得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330415339.4)。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获得该专利的排他性许可,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加工、销售和许诺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清除电子商务平台涉嫌侵权的相关宣传推广资料;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3、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当庭变更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清除电子商务平台涉嫌侵权的相关宣传推广资料;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3、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当庭口头答辩称,一、不知道原告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二、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我方生产,是从档口购买。三、共销售了66条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价为19.9元,总价值只有1000多元。四、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家非常多,且价格便宜,多是批发。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在本案主张专利的状况。刘宇勤于2013年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USB数据传输充电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4月2日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1330415339.4。该专利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刘宇勤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刘宇勤将涉案专利权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原告,许可期限自2014年11月12日起五年,发现侵犯涉案专利权时,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原告指控被告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事实。原告当庭指控被告以销售、许诺销售方式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提交了其自行打印的多份天猫商城的网页页面。1、销售信息,显示名称为“知心鸟数码配件专营店”的网店于2015年4月份展示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售价为19.9元,库存为94件。2、认证信息,显示该网店经营者为深圳市知心鸟科技有限公司。3、订单信息,显示2015年4月29日拍下商品,2015年4月30日收货,物流为申通快递,运单号968816802875,收货人为魏生,收货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室。原告当庭提交了快递包裹一个。经当庭拆封,内有数据线一条,知心鸟数码配件专营店发货单一张,发货时间是2015年4月29日,该发货单显示产品为:iphone5s多色二合一面条线苹果5ios78三星2合1安卓手机炫彩数据线,规格为:长度1m黑,实付金额为19.9元,卖家旺旺为:知心鸟数码配件专营店。被告当庭确认原告提交网页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三、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1,其内容为:从主视图看,产品由上端插头、中间连接线、下端插头组成,连接线呈扁平形长方形,两端插头均为长方形,上端插头长于下端插头,下端插头宽度约是上插头的1.5倍,上端插头由三个等宽的长方形组成,插头四角为弧形设计,插头线材连接处为台阶状长方形,下端插头由二个长方形组成,四角为弧形设计,插头线材连接处为台阶状长方形。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从左视图看,中间是长扁平形,上下端插头是长方形,四角均为弧形设计,其宽度相同,上端长于下端,上端插头分为三长方形,中间长方形的长度约是上、下二个长方形的二倍,线材连接底座为一小长方形,下端插头由二个长方形组成,两长方形连接处两条横线,下端底座线材连结处有一长方形。右视图与左视图相同。从俯视图看,为一个长方形,左右两边各有一小长方形。从仰视图看,为一长方形形状。立体图是与主视图相对应的斜置产品图。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四、其他。原告维权费用为购买费19.9元。原告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五、被告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天猫网页打印件、被控侵权产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同时,原告提交了其与专利权人刘宇勤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告有权就侵权提起诉讼。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同为USB数据线,系同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两者构成相近似。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在天猫网取证到被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页面。亦当庭提交了其购买到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当庭确认开设了取证的网店,并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被告许诺销售、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综上,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清除电子商务平台涉嫌侵权的相关宣传资料、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等)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的获益,且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本院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知心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ZL201330415339.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清除电子商务平台涉嫌侵权的宣传资料;二、被告深圳市知心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深圳市知心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