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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晓云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晓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79号申请人: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于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平、李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晓云,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申请人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晓云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5〕20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智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王耀锋、谢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林晓云于2014年12月15日在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5年2月28日林晓云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的工资2200元、2月的工资2200元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支付。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离职申请表等为凭,足以认定。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林晓云在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林晓云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林晓云20**年1月的工资2200元以及2月的工资2200元。2、林晓云主张节假日加班工资1556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因此,林晓云请求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1556元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3、林晓云于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林晓云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的工资2200元以及2015年2月的工资2200元。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元(1100+2200=3300)。3、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被申请人只是临时促销人员,并且每隔一天一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的是在万象城项目中进行促销。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此案,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林晓云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驳回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原劳动和社会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提供了员工入职表和离职申请单,根据该员工入职表和离职申请单及被申请人关于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的描述,均符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与被申请人之间系雇佣关系,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销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5〕第2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辽宁您之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宏审判员王耀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席   红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