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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航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原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经费会计。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建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朱某在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经费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记支出、伪造、变造单据、收款不入帐、少入账等方式,贪污公款2692067.09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朱某在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经费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记支出、伪造、变造单据、收款不入帐、少入账等方式,贪污公款2692067.09元。另查明,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望留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200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任该街办财政所经费会计,属事业编制。又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朱某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望留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交待了有贪污公款的行为,并退赃80万元。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公局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被告人朱某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朱某供述了用伪造的公章制假单据贪污公款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指控的贪污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的身份情况。(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望留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类型。(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潍城管理部的证明,证实该单位从未使用过“潍城区住房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情况。(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况表、企业信息,证实涉案票据中的购货单位“奎文区院校林强科技中心”、“潍坊广电电脑城北辰科技中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信息情况。(5)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出具的工资数据、证明、说明及欠条明细,证实该街道办事处在2007年至2014年度的实际工资数额情况,以及被告人朱某退赃80万元等情况。(6)资金流向统计表、支票复印件、银行卡存款凭条复印件及交易明细、还款资金表、银行记账凭证、账户明细、对账单、开销户登记薄查询单、账号历史明细查询单,证实涉案公款流入被告人朱某银行账户的情况,以及公款账户、张悦夏银行账户、被告人朱某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明细等情况。(7)潍坊市潍城区农业局记账凭证、结算收据、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收款收据,证实该局拨付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粮种补贴资金、抗旱补贴资金的情况。(8)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会计账目,证实被告人朱某采取虚列支出、伪造、变造单据、收款不入帐、少入帐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9)收款凭证、协议书,证实2012年,被告人朱某购置轿车一辆,后于2013年转卖的情况。(10)明细表,证实被告人朱某与袁某合伙经营水吧的情况。2、证人证言:(1)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自2011年2月始,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党工委书记。被告人朱某系该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会计,属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2014年11月,审计局及财政所工作人员查帐发现被告人朱某有贪污嫌疑并向其汇报。后被告人朱某向其承认在任会计期间有贪污公款的行为,并退赃80万元等情况。(2)崔某某的证言,证实自2007年9月始,在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财政所工作,2011年3月任财政所所长。2004年始,被告人朱某负责街道机关财务经费的收支记帐工作等情况。(3)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1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财政所副所长。被告人朱某负责工资发放、经费开支等会计工作。自2006年始,根据国家政策,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将粮食补贴款直接发放到农户银行账户,不再通过财政所。其不清楚被告人朱某于2009年发放的“补发直补差”款35399.27元、45360.68元、41577.23元的情况。(4)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财政所所长。被告人朱某自2004年始,负责街道机关财务经费的收支记帐工作。街道办事处不负责辖区各学校、幼儿园的安保人员工资,在报表上亦未有相应费用支出记录等情况。(5)玄某某的证言,证实自2004年3月始,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财务出纳。自2012年2月始,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预算会计。2010年12月,其收取报刊费3565.80元,并记入现金日记帐等情况。(6)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12日,被告人朱某开给其金额为3102元的转帐支票支付修车费等情况。(7)李某的证言,证实曾任潍坊百特电子中心经理。2006年12月27日,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从该中心购物,真实的交易金额为120元等情况。(8)苏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始,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镇长。涉案2006年12月凭证中640元报销单据、2007年5月凭证中2020元、920元、915元、1945元报销单据中的签名均非其所签等情况。(9)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间,任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副书记、镇长。涉案2007年11月凭证中5000元的购油单据、2008年2月凭证中10000元的报销单据上的签名均非其所签等情况。(10)邓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通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将款交到被告人朱某的银行账户,以及五人所补缴的保险费合计118780.9元的情况。(11)袁某的证言,证实与被告人朱某合伙开“水吧”的情况。以及被告人朱某曾在潍坊地下名店街开“水吧”的情况。(1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3、被告人朱某在检察机关供述,采取虚记支出、伪造、变造单据、收款不入帐、少入账等方式,贪污公款2692067.09元等情况。4、鉴定意见:(1)潍坊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证实涉案部分票据的字迹非一次书写形成、“苏某”、“王某某”签名为被告人朱某所写及“范某某”、“崔某某”、“张某某”字亦系复制形成的情况。(2)潍坊市公安局(潍)公(刑)鉴(文)(2014)107号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证实涉案部分票据上所盖的“潍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章”、“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树支行受理凭证专用章(2)”、“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留支行受理凭证专有章(2)”、“中国共产党潍坊市潍城区委员会宣传部”与样本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3)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所鉴定报告,证实经对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财政所的会计资料进行鉴定,截止2014年11月30日,账面银行存款余额为727339.27元,银行对账单余额为44391.40元,减除未入账借款欠条金额402534.50元,剩余差额280413.37元,以及账面银行支出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支出金额差额、问题单据金额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前能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望留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交待有贪污公款的行为,并退赃80万元。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刑事拘留后,能供述有用伪造的公章制假单据贪污公款的行为,并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指控的贪污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已退赃80万元,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涉案未追回的赃款1892067.09元,依法应予追缴。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二、涉案未追回的赃款1892067.09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鸣谦人民陪审员  刘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