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德义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德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06号罪犯马德义,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7日作出(2002)哈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德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玉林人民币2120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作出(2002)黑刑一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黑刑执字第701号刑事裁定将该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黑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哈刑执字第31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哈刑执字第33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马德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马德义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德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德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马德义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赃款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德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