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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金忠琴与赵建光、南通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琴,赵建光,南通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708号原告金忠琴。委托代理人周新建。被告赵建光。被告南通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祈志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琴诉被告赵建光、南通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忠琴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赵建光、南通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忠琴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忠琴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马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