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中执字第0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郑光玉、胡小玲、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06-1号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陈莉,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光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光玉被执行人:胡小玲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郑光玉、胡小玲、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光玉实业有限公司、郑光玉、胡小玲、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