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晓东与方吉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东,方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75-1号申请执行人:梁晓东,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方吉锁,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梁晓东与方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