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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晓东与方吉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东,方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75-1号申请执行人:梁晓东,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方吉锁,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梁晓东与方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