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钱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钱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92号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镇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明月,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俊芳,公司员工。被告:钱文英,女,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钱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