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黄某,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被���郑某,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光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