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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黄某,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被���郑某,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光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