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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怀俊与邢燕、刘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俊,邢燕,刘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陈怀俊。被告邢燕。被告刘东明。原告陈怀俊与被告邢燕、被告刘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邢燕、被告刘东明夫妇为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2014年3月26日前还清。后两被告逾期没有还清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由法院进行裁决。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二、借条一张;三、收据一张。被告邢燕辩称,对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借款金额也无异议。我同意偿还本金,但利息过高。被告刘东明辩称,我对此借款不知情,我当时也没有签字。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原告陈怀俊与被告邢燕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邢燕向原告陈怀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月利率为3%。原告陈怀俊并于2014年2月27日将借款15万元交予被告邢燕。后被告邢燕逾期未偿还借款,并自2014年9月起未偿还借款利息。被告邢燕与被告刘东明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邢燕向原告陈怀俊借款,到期后,被告邢燕理应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邢燕与被告刘东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邢燕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陈怀俊借款,被告刘东明主张借款合同没有其签字已明确约定为甲方邢燕向乙方陈怀俊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陈怀俊与被告邢燕之间的借款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被告刘东明不知该款的用途、去向,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刘东明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应由被告邢燕偿还,被告刘东明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邢燕认可欠原告陈怀俊15万元,故被告邢燕应偿还原告陈怀俊借款15万元。原告陈怀俊与被告邢燕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认为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四倍计算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怀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9月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瑞雪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