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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华平、黄官友与黄官友、方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平,黄官友,方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1160号原告:陈华平。被告:黄官友。被告:方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平与被告黄官友、方建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0元,由原告陈华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