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菊云与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云,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081号原告张菊云,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E-1栋第4-5缝。法定代表人蔡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云诉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菊云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财产549716元,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玉兴路2号(豪德广场)(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玉潭字第号,商业用途,面积107.28平方米)的房屋对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菊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张菊云位于宁乡县玉潭镇玉兴路(豪德广场)2栋(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玉潭字第号)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二、冻结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49716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