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明珍诉段振荣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任明珍,女,生于1970年4月16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龚上胲,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宏刚,男,生于1970年3月24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任明珍之丈夫。被告段振荣,男,生于1953年5月1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珍与被告段振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明珍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明珍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