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桃